一、00市政务公开工作基本情况
00市位于00省的最南部,属冀、豫两省经济基础较好的市,地区生产总值超过1100亿元,在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城市评比中位居第83位。近年来,00市把党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打造阳光政府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创新政务公开形式,推动政务公开逐步走上规范化发展轨道,呈现出全面推进、规范发展、不断深化的良好态势。主要做法是:
2、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推进管理服务集约化。邯郸市整合行政资源,变革行政方式,成立了行政权力公开服务中心,内设三个大厅,实行集约化、通透式办公,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人性化服务。一是行政许可服务大厅。筛选了25个部门的281项行政许可、146项行政服务事项进入大厅管理,实行“一区、一局、一长、一处、一章”的“五个一”办公格局,将大厅划分为25个工作区,一个区即为一个行政局的办公场所,每局有一名局长带队值班,有一个综合协调处成建制进驻,有一枚能行使该局权力的“许可专用章”。大厅实行“一门受理、一次告知、限时办结、超时默认、违规追究”的工作制度,只要资料齐全,来一次大厅即可把行政审批全部办妥,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项目业主、外来客商的高度评价。二是行政权力网络大厅。该大厅承担除专家评标环节外的各类招投标、招拍挂项目的全程服务。大厅业务受理采取计算机和人工两种处理方式,人机同步进行。大屏幕滚动显示各种项目发标、中标、工作流程、政策依据、办事指南等信息,将服务过程完全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中。去年,在市主城区进行的工程交易中,仅外地企业参加招投标的就有565次,同比增长148%;中标47项,同比增长17%。三是政民互动大厅。以受理中心为窗口,督办机构为核心,职能部门为支撑,形成投诉、受理、督办、回复、反馈的闭合式工作流程。通过整合市长热线、“3.15”消费热线、物价热线等,设置了24条网络(电话)热线和数据资料库。群众可以通过热线电话、短信、电邮、传真、邯郸论坛等多种方式进行咨询、投诉和建言献策。运行以来,平均每天接收有效信息20__多条,共受理有效来件4.4万多件,直接解答群众咨询2万件,转交部门办理9700件,起到了“社情民意晴雨表、服务群众连心桥、维护稳定减压器”的作用。四是通透办公平台。成安县是邯郸市第一批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县,也是党务公开试点县。针对党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大胆>:请记住我站域名/公务员。在综合办公楼内,把相互关联的科室安排在集体办公室办公,每个工作人员之间用矮屏分隔,单位领导人与工作人员之间用玻璃分隔,使单位领导与工作人员也实现了相互监督。同时,将四套班子及各单位领导的办公室充分对群众开放,实行“一证两图两卡”制度。“一证”是工作人员戴证上岗;“两图”是在综合办公楼内设置“项目审批流程图”和“群众办事导示图
”;“两卡”是在领导干部办公室的门上和办公桌上设置两个职位明示卡,卡上标明领导人的姓名、职务、分管工作、办公室电话和手机号码等,群众来办事,门岗一律放行,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与群众实现零距离、零障碍接触。
3、深化电子政务,实行阳光操作,推进行政权力公开化。在继续使用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市报专栏、办事指南等公开载体的同时,邯郸市重点加强了网络公开载体建设。以国家信息化建设试点城市为契机,按照“公开政务的重要载体、市民办事的快捷路径、沟通社会的在线渠道”这一定位,对政府公众信息网重新优化整合,覆盖了市四大班子办公厅、19个县(市、区)和130多个党政部门,还设置了全市统一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站和89个职权部门门户网站。公众信息网向社会政务信息,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同时,选择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资金管理、产权交易、公务员录用、城市规划等8个重点环节,搭建了在线网络公开平台,把决策、执行、结果等权力运行全过程公开,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网络运行以来,点击次数达100余万次。如政府采购网,把采购单位、采购中心、财政局业务处室、评委、供应商等重要信息全部纳入网络管理,实现在线提交采购申请、审批、信息、投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数据汇总和监督投诉等,覆盖了政府采购的全过程。
4、加强管理监督,探索长效机制,推进公开透明制度化。成立了行政权力公开运行中心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行政权力公开运行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有五项:一是办事公开制度。即把办事政策、人员、内容、结果全面公开,明示审批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文件内容和要求、办事地点和标准,让每一位办事者都知道“怎么办”、“谁来办”、“什么时间办结”。二是办事承诺制度。重点在提高办事效率上作出制度性承诺:符合条件、能够办理的,立即办理;不符合条件、不能办理的,告知原因;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三是绩效考核制度。合理设置驻厅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权重,把50%的份量放到大厅,明确了考核的范围、内容、原则、标准、方法及考核结果的运用。四是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事项和操作办法。五是行政许可监察制度。运用现代电子技术,对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行为、状态、效率等进行全程自动监控,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二、对我县政务公开工作的几点思考
邯郸市政务公开和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做法及探索,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经验很多。结合大余实际及我们此次考察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点思考:
2、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和重点。学习借鉴邯郸市依法清权确权的经验,对拟保留的实施主体、行政审批项目进行重点公开、全面公开,由实施主体上报公开方案,汇集成册,向社会公布,便于群众办事和社会监督。一是县政府要重点公开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二是县政府部门要重点公开单位的职能、职责和法定权限,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制度、办事依据、条件、程序、过程和结果,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部门行使执收执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部门服务承诺、受理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追究情况。三是行政机关内部要重点公开领导班子及成员勤政廉政情况,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奖惩情况,财务制度及执行情况、重要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投标情况,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及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四是乡镇政府要重点公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五是学校、医院以及水、电等公用事业单位要继续抓好办事收费、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和办事时限的公开。
3、进一步探索和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要认真贯彻落实余府办发[20__]49号文件精神,在继续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办事指南、报刊、广播、电视,以及运用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予以公开的同时,学习邯郸市加快电子政务发展和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好经验,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加快电子政务建设,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按照“应进必进、进必授权、现场办结”的要求,凡是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都要进入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坚决杜绝明进暗不进、两头跑现象。县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管理、监督和服务,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将行政审批项目纳入中心办理,着力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政务服务水平,努力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实现便民高效。各乡镇也要进一步完善乡镇政务大厅的做法,把乡镇政务大厅作为探索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
4、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督促和考核。以制度来克服公开工作中的随意性,以严格的督促考核强力推进有关工作的落实,是邯郸市的成功经验,更是成安县在短期内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取得明显成效的重要手段。我们要进一步健全公开制度,努力构建政务公开工作的长效机制。重点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制度、依法申请公开制度、机关内部政务公开制度、预先审核和备案制度以及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同时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把政务公开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大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力度。监察和纠风部门要认真抓好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日常检查和考核工作,进一步细化具体考核标准,每季度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半年组织一次考核,年终全面考核,检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和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促进政府公开工作的落实。
三、对当前我县政务公开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政务公开工作,把00打造成为一流的全国政务公开示范点。考察团建议,近期应该在以下四个方面着力:
一是成立工作机构。借鉴外地经验,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政务公开办公室,为县政府特设直属工作机构,与十大体系建设办公室合署办公,做到了资金、人员、场地和设备四落实。设常务副主任一名,并抽调2名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同志,主抓政务公开以及政府管理创新工作的指导、推动、督促、检查和落实。
二是抓好示范点建设。县里突出抓好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搞好县经贸委大楼的改造装修,实行集中办公;将钨都广场电子显示屏收回,由政务公开办公室派专人管理;在公务写字楼两旁搞一个高规格、高标准的政务公开公示栏。县直单位、乡镇、村三级由政务公开办公室制定统一标准,按照统一模式进行制作。开展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分工指导,发挥典型和样板作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所有示范点建设12月底完成,并召开现场会,进行再动员、再部署,于20__年初全县整体推进。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四章录用
第五章考核
第六章职务任免
第七章职务升降
第八章奖励
第九章惩戒
第十章培训
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退休
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www.huzhidao.com)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部级正职、部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录用
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关键词] 国家意志 立法表达 法律保留 法律解释 科学人才观 社会 公平
一、问题的提出及回答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 施行。自此,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务员条例》)和 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录发[1994]1号)文 件(以下简称《通知》或《暂行规定》)以及各地、各部门自称以《公务员条例》和《 通知》为依据制定的各种规章或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法律的形式上宣告废止。但是 ,2006年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高学历资格限制条件依然如旧,将年龄从《通知》 规定的一般35岁以下放宽到36岁,也没有带来任何制度性改变的意义和价值;各地报考 的年龄和学历限制也依然是五花八门,丝毫没有松动的迹象。这种现象是符合《公务员 法》,为《公务员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呢?还是不符合《公务员法》,为《公务员法》 所抛弃和否定的呢?
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只有是或不是两种答案。
回答是的主要说法是:《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的相应条 件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考 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 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既然法律没有禁止规定上限,对文化程度的要求也 不明确,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授权由人事部门规定报考公务员资格年龄上限和 学历条件是自然的,而且过去一直也是这样做的。
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对的。过去一直这样做并不表示过去一直是正确的, 即使过去是正确的,也并不等于现在也就一定正确。
他们所说的法无禁止即可规定限制年龄上限,在社会上很有迷惑性,实际上 是对行政法原则的歪曲。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民法上的原则,也是公民权利对行政权力实 行抗辩的原则。政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必须是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和合法的授权才可以 为。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勿为、可为、应为等)是置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体系中去规范 的,勿为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也可以是相对于他方权利而产生的义务,并非以 “禁止”二字为唯一标志。如果像他们这样不分法律原则适用条件而耍“无赖”浑水摸 鱼的话,那么,人们也可以这样质问:《公务员法》没有规定禁止杀人,也未见我国现 行的其他法律规定有禁止杀人的条文,岂不是人人都可以为盗贼[1] ,/asp/showdetail.asp?id=11285 ,/blog/falvguangcai/index/?blogid=108307 .
[19] .cn/zwedit/ewebeditor.asp?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19 根据本文的分析和观点,《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省级以上公 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应视具体内容和情况归属为第十八条的合法的职位资格条 件。实际工作中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规定的所谓报考资格条件除能归入第十八条合法的 职位资格条件外,还应甄别是否符合以公民政治权利和法律保留制度为考察背景的第十 一条的法定条件。有些所谓报考资格条件既不符合第十八条的规定,也不符合第十一条 的规定,应该加以剔除。
[20] .cn/zwedit/ewebeditor.asp?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0 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公务员条例》没有具体规定报考资 格限制条件,人事部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设定的资格条件虽然与法律 不尽相符,但作为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执行,其在实施中与法律 的冲突问题是可以解决的,我们对该文件的主体内容和精神还是认可的(参见拙文《公 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法律评析》)。在该规定中所设置的年龄35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 程度等报考资格条件也属于我们这里说的对行政相对人的赋权性义务规定,即使在不执 行放宽限制的灵活性政策的情况下,当报考者满足35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 时,就获得报考资格权,招录机关和录用主管部门即不得拒绝其报考。换言之,招录机 关和录用主管部门设定32岁以下、30 岁以下、28岁以下、27岁以下、25岁以下、23岁 以下等等五花八门的年龄资格,以及全日制学历、本科以上、硕士博士以上等等学历、 学位资格限制,也都是违反《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个“法”的。
[21] .cn/zwedit/ewebeditor.asp?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1 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2005年4月24日在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 不论是“一考”还是“两考”,都应重在考察报考者是否具备报考职位的任职要求。从 实际情况看,为了避免不必要地增加考生负担,以不实行“一职双考”为好。据此,法 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 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 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资料来源: /zgrdw/rdgb_qg/rdgb.jsp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5年第4期)。
[22] .cn/zwedit/ewebeditor.asp?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2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曹志1996年3月12日《关于的说明》:“为适应实际需要,分别规定了简易程 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 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其他违法行为,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经过认真调查、取证之后再决 定给予处罚。”资料来源:/culture/falv/fl_index/zgfl_index/azl060.htm .
[23] .cn/zwedit/ewebeditor.asp?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3 这里讲的形式主义指因水平所限或处于某种倾向性的需要在适 用法律时不但不认真考虑特定法律规定的特定含义,甚至也不考虑该规定使用的语言文 字通常的准确含义,只管按照某种裁判文书格式套用敷衍。如在所谓“广西首例报考公 务员年龄歧视诉讼案”的一审判决中,为说明被告具有相关职权,分别引用了《国家公 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 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 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 批工作。”但是,何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不知道,也不管,何为“国家 的公务员录用法规”?也不知道,不管!判决书上必须有被告职权这一部分的内容,不 能不写,法官只好随便写,反正只是为了完成法律文书格式的形式要求而已!事实上法 官应该非常清楚,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 定,设定职位资格条件和具体录用行为都是用人机关的职权行为而不是被告政府人事管 理部门的职权行为:综合管理不是全面管理,综合管理不能包含和代替法规已经明确由 用人机关行使的法定职权;目前为止国家也没有制定“公务员录用法规”(《国家公务 员暂行条例》是公务员管理综合法规,不是公务员录用法规),被告“根据国家的公务 员录用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的职权只是一个预设的职权 规定,在国家没有制定“公务员录用法规”的情况下,被告“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 员录用的有关规定” 既不是“过去完成时”,也不是 “现在完成时”,而仅仅是“将 来时”的东西,当然是不能作为“现在”裁判认定被告“过去”的行政行为的依据。
[2 .cn/zwedit/ewebeditor.asp?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44] 这里所讲的机械论,指只机械地根据某一法条、某一部法律法 规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详细的条文规定裁判案件,而不能够理解法条规定的立法含义(意 义)及相关法律规则、原则的内涵,更不能够从法律体系的整体上理解和把握法律概 念、规则和原则的内涵。如在公务员报考资格纠纷案件中,从来没有法院从公民政治权 利的范畴上去理解报考资格权,没有依据政治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作出裁判,所 以目前所有原告败诉的和即便是仅有的一两个原告胜诉的案件,其裁判过程、理由、结 论及结果上都无法得到社会和法律群体的认同。这状况当然是司法能力欠缺的缘故,可 以理解,但是不能原谅。
[25] .cn/zwedit/ewebeditor.asp?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5 一般所讲立法冲突泛指法律规范文件之间规定的不一致。我们 认为,具有上下位关系的法律规范文件之间的“冲突”应准确地称之为下位法与上位法 抵触(属本文所称之“立法错误”),与上位法抵触的下位法自始无效。冲突的合理意 义应表示冲突结束之前各方均有效存在,甚至可以在冲突结束之后各方仍存在并有效。
[26] .cn/zwedit/ewebeditor.asp?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6 参见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 117页。
[27] .cn/zwedit/ewebeditor.asp?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7《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机关(除国务院外,下同)均可以 成为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如果承认行政机关解释法律的权力,则行政机关解释法律的 文件的效力就具有可以超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效力的效果, 这将导致行政审判依据体系的混乱,导致本来受司法监督的行政权凌驾于司法权之上。
[28] .cn/zwedit/ewebeditor.asp?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8 事实上它们仍然可以避免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解释。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行“补充立法”(这种“补充 立法”很难界定是否完全符合《立法法》,在实践中被立法部门视为一种成功的立法经 验)。最高司法机关通常也脱离具体案件的审理而专门制定事前性和抽象性的、与立法 文本无二致的司法解释进行“补充立法”。这等于架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
[29] .cn/zwedit/ewebeditor.asp?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29 民法领域由于以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为 基础,其实也不太需要动用立法机关做法律解释。行政法领域(包括经济法领域)许多 概念、制度都是立法程序设定的,且起草部门、法律审议机关、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法律 主体之间对概念、制度的含义把握容易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对法律的规定作进一步 明确的时候应该说是比较多的。
[30] .cn/zwedit/ewebeditor.asp?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ref30 进一步的改革措施可以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当事人 有争议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说明,允许诉讼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解释说明提出异议。二 审中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所作的适用法律规定的解释说明仍有较大异议的,二审法院应再 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如当事人仍有较大异议,应允许当事人申请司法解释或由审理法 院层报最高法院作司法解释;亦应允许当事人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律解释。当事人 申请司法解释或法律解释的,案件中止审理。再进一步的改革应该是实行三审终审制, 三审为法律审,废除法院审判系统的请示制度,彻底改变最高法院不通过具体案件的审 理而以“立法”的方式制定司法解释的做法。
一、求职动机考察类面试题解答方法
求职动机是指在一定需要的刺激下直接推动个体进行求职活动以达到求职目的的内部心理活动。个人的求职目的与拟任职位所能提供的条件相一致时,个体胜任该职位工作并稳定地从事该工作的可能性较大。
这类问题的设计旨意在于让考官有效了解考生过去和现在对工作的态度,更换工作与求职原因,对未来的追求与抱负,以及考虑本单位所提供的公务员岗位或工作条件能否满足面试者的要求和期望等。面试者在回答时就不能漫无边际,应该给予考官明确的答案,以充分的事实论据和坚定自信地表达来满足考官对求职者的期望和要求。在具体回答时,应注意考官一般都有这样的共识:在过去工作中态度不认真,无论做什么,做好做坏都无所谓的人,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也很难说能勤勤恳恳怨天尤人,抱怨领导和同事,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的人缺少谈的人往往是眼高手低的人,即使有才华也要慎重考虑,切不可盲目录强烈渴求,所提愿望与要求本单位无法满足的,不业心、进取心强烈的人一般都有明确的奋斗目标,并为之积极努力。表现在工作上兢兢业业、刻意追求,不安于现状,努力把工作做好,工作中常有创新。进取心不强或没有什么进取心的人,必然无所事事,不求进步,不求建功立业,但求敷衍了事,因此对什么都不热心,这样的人是难以做好本职工作的。
要回答好这类问题,首先我们对要对自己所报考的耽误的情况进行了解并对其加以分析,从而得出一个大概的结论,增强对单位的了解,特别是自己希望从事的工作的内容、性质以及任职要求等,应详细一些;其次,如果是非应届生,自己想离开原单位的理由也要有所准备,其基点落在:目前我工作的单位已没有适合我发展的空间。
当主考官问及报考动机时,回答问题口气要平和、说话要婉转。既要谈出用人单位的特点、长处,又不给人阿谀奉承之感;既要诚实地表明自己的需要,又说明自己克服图名气、要条件的私心的决心。倘若能对用人单位有关情况做出简明扼要、恰如其分的概括,并能自然表露出自己的思想倾向,最后再来谈自己为何要报考该单位,相信这样一定会给主考官留下好印象。
此外,在回答这类问题时,考生应该避免两种倾向:一种是抽象化,如考生强调报告职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实现自己的理想与抱负。这样的回答思路是合适的,但考生应将其具体化,考生自己的什么特长怎样与具体工作相结合?自己的理想与抱负是什么?为什么能通过这些工作实现?若考生连报考单位与职位的一般性知识都不了解,是很难避免空谈求职动机的。
另一种考生应避免的倾向是“庸俗化”。考生回答自己为什么报考该职位时,没有体现自己应该有的水平,只是说什么工资待遇好、出国机会多、权力大等。
因此考生回答这类问题,首先应该明确地表达自己对公务员工作的认识与兴趣,考生也可结合自己的职业理想或价值观加以佐证。其次,考生要重点说明的是,自己具备该职位所要求的一些素质与能力,并且是高水平的。为此,考生可以参考公务员素质测评的有关内容。例如,报考与外贸、外事活动有关的单位,可在征求考官同意后,用外语回答问题。最后,考生要适当地表明对自己能被录取并且将来在岗位上能干出优异的成绩表示信心。
二、求职动机考察类面试题例析
1.请做一下自我介绍。
【评析】背景性问题。考查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此问题看似简单,实则考官有其特定意图。相当多的考生都是介绍了自己的姓名、专业、毕业学校等基本情况。从表面上看,这样回答符合答题规则,但考官绝不是需要这类回答。一般来说,考官想通过考生的自我介绍,了解考生的个性特点,及这些特点是否适合目前应聘岗位的工作。据此:
a.考生可以根据应聘岗位和自己的优势做答,例如想报考秘书类公务员的考生可这样回答:我非常乐意向考官介绍我自己。我要强调的是,我这个人性格豪爽,善于交友;语言表达能力较强,乐于人际沟通。这些特点使我在这类工作中与同事在工作上能进行良好沟通,生活上能广泛结交朋友,这对执行领导意图,向领导反映情况都有利。因此我认为我的性格最适宜做这类工作。
b.过于炫耀自己的学历、能力或业绩。
c.欠准备,不全面或重点不突出,缺乏针对性。
d.过分谦虚,甚至自我贬低。
e.如果时间允许,我想详细介绍一下。
分析上述答案,不难发现a至少有三个优点:一是言简意赅:整个答案在1分钟左右即可说完,而且意思表达到位;二是重点突出:整个答案围绕着沟通、交友展开,个性特点一听了然;三是中心明确,即以工作需要为中心,适应面试考官的需求心理。e答案如果得到考官的同意也未尝不可,但应注意掌握时间的长度。b、c答案缺乏对自我的辩证认识,往往得不到考官的认同。d答案表现为考生可能缺乏诚恳、强烈的求职意愿。
2.能谈谈你的优点和缺点吗?
【评析】背景性问题。考查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这个问题主要考查考生对人才的基本素质的正确认识以及能否全面、客观地评价自己。从考生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上考官还能看出考生是否自信(或者自傲、自卑)。考生回答时除了注意上面三个要点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尽管这是考生的主观评价,受个人自信程度、价值取向等影响很大,也就是说考生所描述的优、缺点与实际情况可能不符,但考生的陈述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考官对考生能力的判断。考生如果说自己语言表达能力尚需完善,那么考官就会认为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较差,造成先入为主的印象。
3.你有哪些主要的优点?
【评析】背景性问题。考查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像前面问题一样,这个问题问得相当直接,但是有一点隐含。
面对这样的问题,考生的回答首先应当强调考生适应的或已具有的技能。录用考生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技能,考生可以在后面详细介绍自己与工作有关的技能。回答时,一定要简明扼要。例如这样回答:“我具有朝着目标努力工作的能力。一旦我下定决心做某事,我就要把它做好,例如,我的志愿是成为一个出色的公关经理,我喜欢接触不同的人,服务人群。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目前正在进修有关课程。”另外如“我的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很强”、“人际关系很好”等都是可提出的优点,但尽可能要提供与工作相关的证据,这会使考生与众不同。
4.请谈一下我单位为什么要录用你?
【评析】背景性问题。考查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这是个直接、正面的问题,尽管这个问题不会问得这样明确,但是会在其他问题之后被提出来,这个问题没有隐含的意思。
回答这样的问题需要注意,直接的问题需要直截了当的回答。为什么他们要录用考生呢?最巧妙的回答是对他们而不是对考生有利。这个问题会使考生向他们提供证据以证实考生可以帮助他们改进工作效率、降低成本、解决问题(如准时上班、改进工作方法等)。例如:“我从事两年的领导工作,经验丰富,在下属队伍建设方面,从组织项目的实施到鼓励下属合作,我都得心应手。多年来,我已经掌握了一套用人和留人的技巧。此外,我还擅长帮助单位顺利实现精简和培训。”在回答中,以实例提供有力的证据,直接而自信地推销自己。
5.为什么不谈谈你自己?
【评析】背景性问题。考查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这是个开放性问题。从哪里谈起都行,但是滔滔不绝地讲上一两个小时可不是考官所希望的。这样的问题是测验考生是否能选择重点并且把它清楚、流畅地表达出来。显然,提问者想让考生把自己的背景和想要得到的位置联系起来。
一、选调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公开选调岗位、数量和对象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南县管理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开选调专业技术人员1名,选调对象为全州范围内国家机关(如公务员被拟调,必须自愿放弃公务员身份)或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三、选调人员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团结协作,廉洁奉公,勤奋敬业,能吃苦耐劳。
(二)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在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经济工作具有3年(含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身体健康,连续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专业范围:《2016年云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指导目录》中一级目录:管理学(其中的二级目录:会计审计所有)、一级目录:经济学所有。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综合成绩出现并列时,具有会计或经济类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者优先。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3月7日及以后出生)。
(七)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参加公开选调:
1.曾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未解除处分的;
4.涉及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需要回避的公务员;
6.其他不宜参加公开选调的情形。
四、公开选调程序
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办理调动
(一)报名
报考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报名。
报名时间: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9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报名地址: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楼办公室(州东风路大景商业城a幢)。
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符合选调条件的人员在其现工作单位同意的前提下,请在文山人社网、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下载《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到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报名。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学位证(非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除毕业证或学位证外,还需提交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登记表)或《文山州事业公开工作人员聘用审批表》)、职称证书、考核登记证或年度考核登记表、处级以上单位表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所有报名材料复印件须注明“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荐材料,一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
报名者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若有虚假,一经查实,取消选调资格。
(二)资格审查
由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选调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选调条件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人员名单于2016年3月14日在文山州人社网和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岗位报名人数与选调人数比例不得低于1∶3,如果报名人数达不到相应比例,则取消该专业的本次选调。
(三)考试
采取百分制计分,笔试占总分50%,面试占总分50%,面试成绩当场公布。笔试成绩公示后,进入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1:3的比例确定,出现成绩并列的相应扩大进入面试人数,如达不到1:3比例的,则全部进入面试环节。考试总成绩达不到60分的不得参加选调。
1.笔试。采取闭卷方式,满分为100分。笔试内容:专业知识(占80%),公文写作知识(占20%)。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
2.面试。面试主要对考生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职位适应能力、仪表形象等方面进行考察。满分100分。
3.笔试、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 面试成绩×50%,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予以计算并公布。
(四)考察
通过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个别谈话、实地考察、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对预选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
(四)体检
根据报考人员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执行。
(五)确定人选和公示
考察、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选调人选,在文山人事网和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有举报,经调查核实属实的,不予选调,空缺名额再按程序依次进行递补。
(六)办理调动手续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和纪律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因考察、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可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三)本次公开选调工作在州人社局的指导下进行。
本公告由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对本公告的内容信息需要咨询时,请致电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联系人:易晏冰。联系电话(传真):0876—219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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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壶知道为大家带来的5篇《公务员录用考察报告》,希望对您有一些参考价值。